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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转载他人文章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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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6:3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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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龙溪镇政府在镇政府网站上转载他人文章,被北京一家版权公司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龙溪镇政府被判败诉,需赔偿2500元。

原告:镇政府网上转载文章侵权

据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称,2005年1月20日,廖星成在中国农村研究网发表了文章《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同年2月26日,廖星成将包括上述文章在内共8篇文章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以3840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使用期限为该文章发表之日起10年。三面向公司说,2005年3月,龙溪镇政府将上述文章予以全文转载到该政府的网站上,虽注明来源于2005-01-20中国农村研究网,但未支付稿酬。因此,三面向公司认为龙溪镇政府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惠州中院判令龙溪政府支付稿酬、公证费、查档费、律师费等共计8060元。

镇政府:转载属执行公务不侵权

法庭上,龙溪镇政府认为其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龙溪镇政府称,依据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与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试验镇,为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而开办龙溪镇人民政府网站。由于政府开展该专项工作的需要,挑选了部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有关、已在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在政府门户网上转载,并注明所转载文章的来源和转载的免责声明,属于国家政府部门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依法不够成侵犯《农村青年》一文的著作权。

龙溪镇政府还称其网站转载时,注明转载文章的出处,也没有任何获利的动机与事实,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要求中院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

法院:没付稿费要赔钱

此案中院审理后,近日判决龙溪镇政府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并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而《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廖星成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被告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但是,龙溪镇政府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2005-01-20中国农村研究网”,没有指明作者,亦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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